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中心城区违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通告
(筑府发〔2009〕90号)
为维护本市中心城区良好的客运经营秩序,进一步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保护广大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客运、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在南明区、云岩区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一切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二、凡未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及相关审批手续从事客运经营,伪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及相关审批手续从事客运经营,或者超过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及相关审批手续范围从事客运经营的,一律属于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
三、对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或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由城市客运、交通、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