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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攀枝花市等7市(县、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称号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攀枝花市等7市(县、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称号的决定
(川府函[2010]28号 2010年02月23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攀枝花市、崇州市、新津县、大邑县、米易县、射洪县、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考核验收申请,经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环境保护厅公示和省政府审定,攀枝花市等7市(县、区)符合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区)条件。现决定,授予攀枝花市、崇州市“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授予新津县、大邑县、米易县、射洪县“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县”称号,授予成都市龙泉驿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区”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市(县、区)坚持践行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定;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生态文明;积极推进循环经济,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巩固创模成果,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建设生态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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