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所在地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 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2)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
各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市科工贸信委。
市科工贸信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市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市财政委。
第十五条 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3),《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应包括代病害猪货主申领的数量,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确认后报市科工贸信委,由市科工贸信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委。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4),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确认后报市科工贸信委,由市科工贸信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委。
第十六条 市财政委应及时审核拨付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资金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由市科工贸信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科工贸信(贸工)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委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