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不足90公斤的,按折算后的比例补偿,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本市区域内各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贸工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市级监管平台;配合市财政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负责会同市科工贸信委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市财政委根据市科工贸信委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及到病害猪货主的,病害猪货主需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成协议,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实际情况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病害猪货主。
第七条 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协助市科工贸信部门做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管理工作,各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及时将病害猪检疫结果通报给辖区内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做好本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抄送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
第八条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