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市场字〔2010〕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市财政对病害猪损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饲料的生猪除外)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