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药采办字〔2010〕7号)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规范备案采购行为,特制定《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临床用药,维护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严肃性,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备案采购。
第三条 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管机构及经办机构负责对全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备案采购原则
第四条 药品备案采购是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实行限量控制、分级管理和先备案后采购(急需药品除外)的原则。
第五条 药品备案采购必须先录入平台系统,统一实行网上采购。
第六条 药品备案采购实行分级管理。各盟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申请的审核、管理、监督、备案,并报自治区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各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备案采购范围
第七条 临床紧缺药品、抢救危重病人用药、特殊病人或因医学科研项目确需使用的药品,而挂网目录中又无替代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