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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健全盟市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办事机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健全盟市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办事机构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0〕97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卫生部、国纠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盟市药品采购办事机构及其职责提出如下要求。

  一、健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办事机构

  各盟市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继续保留和健全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办事机构,未成立办事机构的要尽快成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将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从原来的招标采购工作转变到管理与监督上来,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各盟市药品集中采购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和文件精神;

  2.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工作;

  3.建立健全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及监管制度;

  4.组织本地区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对挂网药品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5.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开展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培训、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合同的审核备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支持、鼓励未纳入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8.负责本地区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9.负责协调和处理本地区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的纠纷;

  10.受理本地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收集各方意见,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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