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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意见

  3.结果核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已认定基地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确定结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评价得分和评价报告,结合基地在国家、全区和行业所发挥的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
  5.奖惩措施:对评价为优秀的产业基地,优先推荐参加国家产业基地评审并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评价为不合格的,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资格。
  六、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各地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凡申请产业基地的,其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应制定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方案及支持形成产业集聚、发展的基本措施,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审查,择优认定。
  (三)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3000万元专项资金,对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支持,主要用于:
  对基地重点产业、项目引进在解决产业化关键技术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紧缺专业人才或急需紧缺的其他人员,从本基金中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其服务于项目整个建设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自治区内企业重大自主创新技术或引进区外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技术发明人才,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补贴;对承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按照国家配套要求,给予配套资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化标准的项目,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积极参加国家和自治区举办的各种高新技术产业展览会的企业给予补助;
  对突破技术先进性指标中的任何两项、超过标准指标的30%的基地及其企业;或产业基地评价为优秀的;或是获得国家及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表彰的项目;或填补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空白领域,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成长性好的项目;或基地公共平台建设,以提升基地功能和层次的。对上述五个方面中的任何一项实行以奖代补奖励。
  (四)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鼓励政策,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引导资金。
  (五)积极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创业风险投资和海外资金投入,提高产业基地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的共性支撑能力,建立产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产业基地的健康发展。
  (六)鼓励产业基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大力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区内机构与国内外企业、研发机构联合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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