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贴息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贴息补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补助资金的。
(二)申请拨付贴息补助资金材料与原申报材料内容不符。
(三)项目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银行贷款未落实。
(四)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和评审机构发现项目单位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五)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受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贴息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贴息资金全额收缴市级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贴息补助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对贴息补助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产业聚集区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的意见》(市发〔2009〕20号)要求,参照省重点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范围
市政府确定重点培育的50家产业聚集区,包括:市管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和南部工业区六大产业聚集区;省重点产业聚集区和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县(市)、区管理的产业聚集区。
二、考核评价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指标确定坚持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导向,不断提高产业聚集区发展建设的规模、质量和效益,通过政策引导、规划指导,促进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