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有利于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产业之间、上下游产品之间关联性强;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先进可行,生产集约,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项目。
(三)引进先进、适用和关键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明显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列入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技术改造新增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贴息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贴息补助分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对五大工业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技术研发项目,不适合采取贴息方式的,市发改委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为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建设资金,对列入国家、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技术改造新增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第八条 贴息资金的贴补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数额最高不超过贴息期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总额。贴息补助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高不超过两年。对短平快技改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 每年2月底前,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向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企业下达筛选申报贴息补助项目通知或政策指南。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筛选申报贴息补助项目通知或政策指南,按照隶属关系按时向本级发展改革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和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召集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和市属相关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本年度贴息补助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贴息补助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5月底前,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各一式两份);贴息申请应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与贴息项目建设内容一致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结息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汇总提出可拨付资金的贴息补助项目名单并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贴息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