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600万元,专门用于奖励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先进单位的奖励。各县(市)、区以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最终得分按分组排名,5个单位及以下的分组中,奖励前2名;6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3名;8个单位及以上的分组中奖励前4名。第一名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40万元,第三名奖励30万元,第四名奖励20万元。
所有先进单位获得的奖金分配时,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别得奖金总额的15%,主管投资和项目工作的领导得奖金总额的10%,其余奖金由主要领导分配给其他有关班子成员及所属投资和重点项目工作主管部门领导等相关人员。
(三)对先进个人的奖励。先进个人从直接从事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人员中推荐,全市确定100名,其中县(市)、区产生50名,市直有关部门产生50名。每人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颁发荣誉证书。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申报一、二等功以及申报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对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或巨额资金的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四)凡每组积分的最后一名,第一年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行黄牌警告;第二年考核中与上年同比仍为最后一名的,调整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工作岗位。但完成年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且增速高于全市当年投资增速,或当年正式开工建设一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省、市项目的免于上述处分。
(五)凡在项目考核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文件的,一经查实,直接定为所在组的最后一名,并给予黄牌警告。
(六)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我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工作,针对《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不一致的按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考核。
第二条 前期项目的考核。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以达到省市在建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为标准;在年度计划中表明了前期工作具体内容的以年度计划目标为标准。前期工作未完成,国土部门出具同意开工意见的或已提前开工建设并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视同完成前期工作计划,但不按新开工项目重复计分。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并提前开工建设的,在前期加分和新开工加分中取高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