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等4个办法和细则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工业主导产业调整振兴贴息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重点培育产业聚集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十日
石家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加快推进投资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各县(市)、区的积极性,抢抓机遇、奋发有为,集中精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支柱产业,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增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二、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区别对待,分类评价,分组考核。
(三)平时工作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管理和服务于投资和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
四、考核计分办法
项目建设考核采用积分制。各县(市)、区项目建设情况的计分考评,均按辖区内省市重点项目统计;市直部门及先进个人按分管和服务的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考核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总体完成情况的计分以基础分的形式计算。其中:完成当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占80分,总体上完成年度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占120分。然后根据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增减分数。
跨区域的重点项目加减分数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由市重点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一)先进单位考核
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目标、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得上述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以下情况累计增减分数。
1省重点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10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10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15分。市重点建设项目,每个单体项目加5分;完成年度计划再加5分;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每个项目减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