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证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由厅政策法规处按法定程序组织。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参加听证,并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听证事项处理意见,报承办部门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五章 决定与送达
第十六条 受厅长委托,分管厅领导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许可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将行政许可审查、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厅领导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承办部门根据厅领导的决定,办理相关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证件,交厅审批办加盖“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厅审批办送达申请人。
厅审批办受理承办部门转交的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录入厅行政许可办理系统。承办单位证件转交人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署明日期。
第十八条 厅审批办对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西农业信息网予以公开、公示。
第十九条 由省农业厅转办、农业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承办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交厅审批办,由厅审批办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批件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农业部审批。如申请人提出自行报送,厅审批办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相关材料交申请人(或代理人)。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实行依法收费。法律、法规未规定可以收费的,不得收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由承办单位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在10日内将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形成卷宗,交厅审批办统一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者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办理程序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