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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厅审批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厅审批办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做好受理记录,及时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及受理信息录入厅行政许可办理系统。同时,向厅相关承办部门出具《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单》,并及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送厅相关承办部门。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厅承办部门承办人接到厅审批办《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单》及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派员到现场核查。承办部门负责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需要听证的,书面告知厅审批办,由厅审批办办理相关听证手续;

  (二)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经承办部门分管厅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厅审批办,由厅审批办向申请人下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第十二条 厅承办部门必须按照《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厅2009年第16号公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没有对外公示的内容,厅承办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提出额外的补正要求。如法律、法规及农业部的相关新规定,另有新增审查内容的,按新的审查内容执行,但各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修改《指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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