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许可事项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规定的省农业厅保留、转办及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
已取消、下放、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厅各相关部门不得开展审批。
第三条 受理、办理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厅制作的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赣农办字〔2009〕120号)。
第四条 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审批办)是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对外服务窗口,其职责是: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向承办部门移送申请材料;统一回复行政许可决定;统一发布行政许可结果;负责厅行政许可卷宗归档、管理;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厅各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建议;负责制作行政许可证件;负责整理、制作行政许可卷宗。
第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厅审批办的归口管理;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会同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调查、核实、处理厅行政许可监督电话反映的问题;负责纠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厅审批办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厅各承办部门不得自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