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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0]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鉴于本市车船税与交强险已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同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对个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征收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应当请纳税人当场用现金或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税款。

  二、对单位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征收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催缴。

  三、征收人员在受理车船税纳税申报并打印完税凭证后,应当仔细核对,确保完税凭证上各项信息完整、准确。如发现完税凭证上信息差错,应当当场全份作废,并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作废相应的申报信息,重新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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