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0〕8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在过去两年试行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2010年继续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现将《2010年上海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希望参加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校在各区县教育局及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对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的政策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2010年上海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0年上海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
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工作,经与招生学校共同研究,现制定2010年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与管理机制
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以“学生申请、学校招生、统一办法、全市统筹”为原则,成立“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招生计划、宣传、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各项招生工作。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区域
根据目前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主要集中在市郊区县的实际和区县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招生区域以市郊区县为主,招生学校以招收本区县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兼顾跨区县招生。
(二)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主要是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先进加工制造类和现代服务类等专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也可选择部分其它专业。
(三)招生计划
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计划纳入2010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外省市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共4000名。招生学校根据各区县农民工同住子女初中毕业生人数、学校办学和专业等条件,确定招生计划。
(四)招生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初中学校连续就读2年(含2年,以下简称初中学校)以上的,年龄不超过18周岁(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应届初中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报考。
1. 考生本人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父母一方须持有农民身份证明(通过父母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原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证明父母的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与父母的合法关系);
3.父母双方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就业类),或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须持有就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在沪稳定就业证明;
4.持有本市初中学校出具的在校应届毕业生证明;
5.考生自愿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书。
(五)考生报名
联合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编印《2010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联合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学校在本区县组织公示和宣传。
符合招生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携带上述相关证明、近期同底免冠一寸报名照两张,于2010年3月1日至19日到招生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须填写《2010年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附表1)。
《报名表》上的考生登记号共七位,第一位N表示农民工同住子女;第二、三、四位表示第一志愿招生学校编码;第五、六、七位表示报名流水号。学校必须对考生《报名表》中所填的身份证号和考生登记号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考生填报志愿须在报名的第一志愿学校进行,由招生学校将考生所填报志愿及报名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报名工作结束后,招生学校须将《报名表》复印件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六)填报招生志愿
按照联合工作小组公布的《招生简章》,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可填报两个志愿。第一志愿须填报考生所在区县的招生学校,第二志愿可以填报跨区县的招生学校。凡愿意调剂招生学校的考生,按《招生简章》有关要求,可由联合工作小组征求志愿,招生学校进行录取。
(七)招生考试
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考试,参照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入学考试要求进行。考试由招生学校负责,委托区县中招办组织实施。考生原则上在第一志愿报考学校所在区县参加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第一志愿招生学校按时将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上报市、区县中招办,各区县中招办通过学校向考生颁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农民工同住子女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满分150分)、数学(满分150分)、英语(满分150分),总分为450分。考试成绩作为招生学校录取依据之一。
三、录取工作
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向社会公示的录取办法和考生的学科考试成绩总分,根据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自主录取。招生学校将录取的考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向考生颁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就读的初中学校办理相关的学生学籍档案材料转移手续。
四、学籍管理和收费标准
(一)被录取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学籍管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2〕24号)实施,户口一律不迁入录取学校。学生毕业后,对申请就业的毕业生,学校组织向用人单位推荐,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对申请报考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须按照教育部和本市高考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学校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生在沪就读期间,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等规定,享受同等国家资助等政策。
五、工作要求
各招生学校在主管单位领导下,以各招生学校为主体做好各项招生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招生学校要建立专门招生工作机构,制定招生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办法,认真做好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试点工作。
(一)各招生学校按照统一的《2O10年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在沪农民工同住子女工作日程表》(附表2)的要求开展工作;招生学校不得收取考生的报名费和招生考试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