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为切实解决医药卫生运行机制中的“以药养医”问题,在实施机构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的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因特别情况准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网上集中采购。首批实施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已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站统一公布;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正在组织集中采购,计划于2010年6月30日前公布。
(四)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的规定,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基本药物及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基本药物中标产品在2010年2月25日前配送到位。
(五)统一组织结算。首批实施县(市、区)要建立药品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结算。对因客观因素造成的药品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实后应及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
(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实施步骤
(一)过渡阶段。从开始实施之日到2010年6月30日,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对高血压等6种常见慢性疾病可配备少量常用防治药物,其药品品种数量控制在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相同种类的2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防治6种常见慢性疾病药品总收入的30%以内。对于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的用药,可采购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使用的品种数量控制在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30%以内。实施药品零差率后,各级政府应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