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0〕2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社保(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从2009年起,30%的政府举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我省确定30个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实施地区。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临安市、桐庐县;宁波市慈溪市、北仑区(含大榭开发区)、鄞州区(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州市德清县、吴兴区;绍兴市新昌县、绍兴县;舟山市普陀区;金华市金东区、义乌市、浦江县;丽水市遂昌县、景宁县、青田县;台州市玉环县、路桥区、椒江区;嘉兴市秀洲区、南湖区;衢州市龙游县、开化县、江山市;温州市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
(二)实施机构。首批实施县(市、区)的所有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实施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实施范围内未设置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住院床位数在30张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不得使用其他药物。确因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冠心病、慢性肝病、精神病等6种常见慢性疾病防治必需,在过渡期间,可适当使用其他药品,但仅限于临床常用药物,并规定品种数量、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优惠待遇。对于首批实施地区在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的用药,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在实施的过渡和完善期间,可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但必须控制使用药品的品种数量和药品销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