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0]4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院: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09〕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表”是法定报表,实行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制度,是推进医院院务公开的有力举措,也是卫生行政部门评价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厅将对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定期发布全省医疗服务信息和二级及以上医院个案信息。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部署,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医政部门负责工作布置,统计信息机构负责数据收集和审核工作。该项工作应纳入医院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范围,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上报医疗服务信息或信息不准确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医疗服务信息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确保上报的医疗服务信息完整、准确。
考虑到今年是制度实施第一年,又适逢春节,2月份上报截止时间可延至2月28日,之后仍然按每月20日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