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的通知
(浙教计〔2010〕1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
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春季开始,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对学校住宿费进行重新界定。公办学校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住宿费从2010年春季开始予以免除。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后勤服务,仍按服务收费进行管理。民办学校暂不列入免费范围。
二、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后,学校宿舍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学校宿舍维修改造所需经费列入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