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由各试点院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四、考试时间
各试点院校自主安排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上午8:30开始。
五、录取工作
(一)录取办法
各试点院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通过试点院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市教委备案。
(二)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并于3月29日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名单必须在3月底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被录取的考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
(三)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发出录取通知书的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
六、思想政治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考生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在其退役时作出的鉴定,负责向报考院校提供思想品德考核证明。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沪卫医政〔2004〕133号)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八、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