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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三)抓紧建立旅游规划专家库。江西省旅游局建立省级旅游规划专家库,负责为全省各类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持。各设区市旅游局建立市级旅游规划专家库,为本市各类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提供智力与技术支持。旅游规划专家库由旅游经济、区域经济、旅游营销、文化艺术、宗教历史、资源环境、国土交通、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创意策划、文物园林、地理地质等方面专家组成。旅游规划专家库实行按专业特长分类管理,旅游规划设计的论证评审工作将根据项目类型、性质优先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类别的专家参加。
  (十四)合理组成旅游规划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主持方负责组建,并尽可能选聘熟悉旅游业务或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省、设区市旅游专家库中选聘。评审专家的选定,应做到省内外专家结合、老中青专家结合、旅游专业与相关专业结合、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结合。省、设区市重点旅游规划和5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9人,县级规划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博士学位者不少于1/3,省内专家不少于1/3,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超过1/3,生态环保方面的专家或者代表必须有一个,部门代表原则上不担任专家组长。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达到3/4以上(含3/4)同意,规划方可通过评审。旅游规划文本、附件和附图,原则上应在评审会议3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各评审专家。评审会议召开前,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应安排充足的时间。评审专家发言时间原则上不予限定,确保评审专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十五)正确把握旅游规划的评审重点。评审专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规划文本相关内容进行技术评定,提出参考性技术意见,并围绕规划的目标、定位、内容、结构和深度等方面重点审议。评审重点是: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旅游设施、交通线路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性;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规范性;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十六)严格执行旅游规划的报批程序。旅游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并作进一步补充修改后,本级旅游局要全面审核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在确认无误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经国家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全省性旅游专项规划和5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在征求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设区市的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性旅游专项规划、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和4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经省旅游局审核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报省旅游局备案。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3A级以下(含3A级)旅游景区发展规划经所在设区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报省、市旅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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