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旅游规划编制程序,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
(八)择优选聘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均应委托有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选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多方比较、择优确定,合理设定专家组专业结构,注意吸收不同涉旅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参加专家组,注重专家组长的专业水平和市场信誉。编制省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5A级景区的旅游规划,原则上应选聘具有甲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旅游规划专家组长不得同时负责三个以上(含三个)规划编制项目。
(九)合理安排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原则上,省级旅游规划编制实际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个月,市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应不少于5个月,县级旅游规划编制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其中,规划编制专家组现场调查工作日,省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100个人天,市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50个人天,县级旅游规划应不少于30个人天。
(十)严格遵循旅游规划编制程序。编制旅游规划,应当按照《旅游规划通则》的要求,对当地旅游资源与旅游发展现状、相关社会经济、文化环境、政策法规的背景条件、旅游客源市场及培育前景等因素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采取科学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提出明确可行的规划思路、目标体系和要素安排。要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做到近、中、远期结合,动态与静态结合。要杜绝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不健全、内容不完整、重点不突出、审查不规范的问题。旅游规划切忌照抄照搬,杜绝低水平重复规划、重复建设。
(十一)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旅游规划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重点征求并充分吸纳发改、建设、国土、交通、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全面征求意见应不少于两次。编制省、设区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5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举行中期评审,以便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查找不足,及时补充完善,确保规划质量。
五、加强旅游规划评审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旅游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
(十二)切实加强旅游规划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旅游规划评审是对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的技术把关,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省旅游局成立规划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规划的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旅游规划专家评审。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性旅游专项规划、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设区市旅游发展规划、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省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全市性旅游专项规划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规划、3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所在设区市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县(市、区)旅游专项规划和2A级以下(含2A级)旅游景区旅游规划由所在县(市、区)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旅游规划的评审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