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省直各旅行社:
为认真贯彻实施《
旅行社条例》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有关规定,2009年8月17日我局下发了《关于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旅行管字【2009】6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工作部署和我局换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工作安排,请各设区市旅游局在领取新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发放至本地各换证旅行社。
二、根据《
旅行社条例》第
13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
15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的规定,全省各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新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按规定数额存入质量保证金,并在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和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提交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按照《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签署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