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1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3号),从2010年1月1日起,为2009年底以前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0号),从2009年冬季取暖期开始,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鉴于2010年调待政策与2008、2009年基本一致,同时,各市县已按省厅要求在春节期间预发了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省厅不再召开全省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待专门会议。为了切实做好今年调待和取暖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增加养老金和调整冬季取暖补贴的重大意义
今年是连续第6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特别关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爱,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分享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有利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把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在春节前把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准确把握调待政策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按照国家要求,仍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采取缴费年限和年龄相挂钩的办法。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退休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每人月增加50元,61周岁以上,每增加5岁为一个年龄段,调整标准相应增加5元。退职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每人月增加40元,61周岁以上,每增加5岁调整标准相应增加5元。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国家规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人员,给予5至60元不等的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