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1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85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6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普调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2、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5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5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5元。
三、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09年当年退休的,退休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级职称的增加60元;副高级职称的增加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