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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1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各统筹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调整标准
  从2009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按以下标准调整: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丰宁县(以上简称“坝上地区”)调整为 96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龙、保定市的涞源县调整为800元;省内其他地区调整为640元。
  二、关于冬季取暖补贴发放范围、时间和办法
  2009年冬季取暖期内企业退休人员,其中:2009年冬季取暖期期间企业退休人员,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执行。2009年冬季取暖补贴按老办法和标准发放的,其按新办法和标准的差额,按新办法进行补发和发放。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内退休的人员,均纳入当年取暖补贴发放范围。取暖补贴由原来的一次发放,改为按取暖期逐月列入退休金发放。取暖期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取暖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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