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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七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45号),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指导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划发展职责,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加强国有资产运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划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区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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