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0]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范围
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
(一)开业税务登记
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
(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二)变更税务登记
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所属分局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征收所领导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登记受理处领导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
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变更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并上传需变更的信息。
2、受理
(1)网上产生的变更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首先进入征管系统,并根据纳税人填写的识别号,直接发至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征管分局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负责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