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0〕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为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精神,结合我省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拖拉机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作为法律责任主体的拖拉机所有人(机主)必须依法合规购买,具备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依法合规承保,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把关。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依规,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为农民群众投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周到的服务。
二、明确拖拉机机型界定标准
根据《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和《农业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等文件的规定,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铰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包括手扶式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带牵引挂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包括底盘是整体式车架的变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保险公司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上界定标准,不得擅自作出解释,不得要求机手将兼用型拖拉机按运输型拖拉机投保。
三、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