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赣司法援字[2009]32号 2009年10月14日)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大力宣传、表彰实施法律援助工程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法律援助机构自办的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2、“精品案例”仅限于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以来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评选条件
1、今年以来由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指派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案件受理、指派程序规范,卷宗材料完整;
2、案件在全省或当地具有较大影响,案情比较复杂,涉及环节多,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3、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认真调查取证,代理或者辩护意见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准确,全部或大部分被裁判机关采纳,受援人对案件办理情况满意;
4、案例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评选方法
各设区市司法局要选好典型,组织“法律援助精品案例”的初评,南昌、九江、赣州、宜春、吉安、上饶、抚州市分别推荐4至6件,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市分别推荐3至5件“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并于11月底之前,报送省厅法援处。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各地可采取不同形式,公开选出“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候选案例报送省厅。
(二)“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候选案例字数在2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案例名称、案件性质、报送单位、案情简介、附言(点评)。
(三)上报的文字材料和评审表(格式附后)一式两份由各设区市统一报送省厅,并附电子版通过公文传输报送,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四)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加强对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要求,做好精品案例的推荐以及材料的报送工作,把本次评选活动,作为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的新动力,切实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