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司法援字[2009]2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现将《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六日
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业务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名)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四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代为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困难标准;
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非诉讼法律援助申请,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先采取口头请示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先行办理,后补办审批手续。
(四)根据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本站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六)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
(七)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的统计、信息资料、法律援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