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赣地税发〔2010〕24号 2010年2月10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一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动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帐建制,严格收入管理,严禁收入不入帐,不计或少计收入;杜绝虚列成本费用,确保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合法、合理;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防止有意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二、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预缴可实行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按财务会计规定独立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能准确计算盈亏。
(二)收入全部纳入本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财务制度要求设置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日记账,做到帐证相符、银证相符。遵守现金管理要求,对大额现金支付能通过银行转账。
(三)成本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合理。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严格的成本费用定额考核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列支能实行单车单笔业务核算;对企业运输成本、费用支出实行包干或按吨位、公里数、运输量实行费用承包的,能提供企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合法结算凭证;对聘用人员均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由劳务公司出具了劳务派遣证明,并统一为聘用人员缴纳了基本保险;对差旅费用实行包干的有具体的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自备车辆设置了管理台帐,对每辆车的营运情况、费用、折旧等支出能进行详细记录。
(五)对发生的运输业务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运输合同或协议。
三、对自开票纳税人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其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时,一律按预计利润率6%分月或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