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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大学生医疗保证工作,构建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大学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和《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7】91号),市政府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市本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状况,可作适当调整。
  三、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参保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缴费额的50%。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部属院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院校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院校大学生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后,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
  四、各高校作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代办单位,每年在新生入学时,负责收缴本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的费用和参保大学生的基本信息,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由经办机构向代办学校开具《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财政部门将给予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代办经费,标准为2元/人,随大学生参保情况据实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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