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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海洋〔2010〕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区县: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四个基本程序:局海域海岛处审查、审核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一、局海域海岛处审查

  在局海洋业务受理中心正式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局海域海岛处按照《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上海市海洋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试行)》、《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报批稿)》等的规定,对海域使用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审核委员会,必要时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

  (一)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征求市发改委、建交委等本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县海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告知在收到《上海市海域使用项目意见征求单》后7日内书面回复市海洋局。

  (二)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通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了解以下情况:海域使用项目所在海域的开发利用现状、项目界址和用海面积是否清楚、是否已设置海域使用权、是否存在用海争议。

  (三)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会议由局海域海岛处负责人召集,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局海域海岛处提前5天将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送评审委员,评审委员应当在会前准备好书面评审意见。《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的主要程序:

  1、海域使用申请单位介绍项目概况。

  2、海域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单位汇报报告主要内容。

  3、评审委员发表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4、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宣读并签署评审意见。

  (四)按照海域使用权审核流程,局综合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滩涂海塘处和海洋环境保护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协同办理工作。

  (五)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12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本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等情况,局海域海岛处对海域使用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海域使用项目的基本情况。

  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评审和意见征求情况。

  3、海域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

  4、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期限、类型和性质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否已协调解决。

  5、用海活动是否影响国防和海上交通安全。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审核委员会审核

  审核委员会是我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的审核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报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进行审议。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并负责将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由分管海域海岛工作的副局长担任主任,局纪检组长担任副主任,局政策法规处、综合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滩涂海塘处、海域海岛处、海洋环保处、科技信息处、纪检监察室、事务中心和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三、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所有报市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都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在听取审核委员会关于海域使用项目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的汇报后,研究作出上报审批、重新审查审核、不予报批的决定。

  四、报市政府审批

  所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海域使用项目,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征收海域使用金,海域海岛处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等手续。

  五、加强对审查报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批工作,进一步增强审批工作的严肃性,不断提高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局监察室应当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我局电子政务系统对行政审批的实时监督功能,加强对海域使用审查报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附件:1.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2.上海市海洋局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二○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保证海域使用论证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级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海洋局负责组建市级专家库。市级专家库分设围填海项目、港口码头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市级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入选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人;

  (二)组建市级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行业和区域分布;

  (三)有满足评审需要的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地质地貌、海洋化学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及经济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选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

  (六)本人自愿。

  国家级评审专家库专家是省级专家库的当然成员,不再另行聘任。年龄超过60岁的著名专家、教授(含院士)不列入专家库,可根据用海项目评审需要聘请。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专家自荐;

  (二)专家所在单位推荐;

  (三)县级以上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四)3名或3名以上同级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自荐表或推荐表,由自荐人或推荐人直接报送市海洋局。

  第七条 市海洋局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各类用海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实行轮换制,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后,专家评审委员会自动解散。每一届专家评审委员会聘任的委员中,从上届专家评审委员会中续聘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对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审工作需要,或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上届委员,不再续聘。

  第八条 市海洋局对评审专家库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聘任期满的专家根据其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评审,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市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中随机选择5名以上(含5名)单数、专业配备合理的专家组成评审组,组长必须从国家级专家库中聘请。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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