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员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以“开放、流动、竞争、合作”为原则的全员聘任制,无论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基地主任要与受聘的专兼职人员及所在工作单位(院系)三方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规定专兼职研究人员在受聘期间:
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
2.研究经费数额、经费来源;
3.聘任时间和驻所研究时间、专职或兼职;
4.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5.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
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
7.奖惩措施;等等。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依托高校可根据基地主任的意见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少量有固定编制的科研岗位(如:研究室主任等)。科研岗位实行公开竞聘,竞聘上岗者要与重点研究基地签订聘用合同(同专职研究人员),要明确岗位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落实课题和经费。岗位聘用周期为4年。在聘人员可连续竞聘。科研岗位数量不得超过专职人员的一半。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重点研究基地从事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内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所时间。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应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校内外专职人员驻所研究。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为保证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有关高校或院系应建立相应的学术休假制度。
各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聘任1~2名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重点研究基地要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应积极承担省市级、教育部和其它部委和国家级的研究项目,以及国内外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项目应每年实行“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除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基地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学术委员会确定的招标课题组织招标。
(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左右,在此期间,项目主要负责人的驻所研究时间规定如下:
1.校内第一负责人至少3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第二负责人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0天驻所研究。
2.校外第一及第二负责人至少1个月驻所研究,第一年至少20天驻所研究。校外人员驻所时间可累积计算。
(三)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与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四)学术委员会的决议以及聘任合同书等文件要存档留底,检查评估时备查。
五、人才培养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特别要注重本校研究团队的培育与建设。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科研与新课程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四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高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各类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重点研究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精品力作,鼓励在高水平的期刊杂志发表论文。
重点研究基地应结合重大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有建设性的和有影响力的咨询报告。除人文学科中的少数重点研究基地外,重点研究基地每个建设周期内必须通过市教委向本市党政领导部门、教育部有关部门报送1-2份权威性研究咨询报告。报送要求如下:1.研究咨询报告应不少于3千字,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标明密级;附件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2.研究咨询报告应先报送市教委,由市教委以专门形式转报有关部门。3.提出报送部门的建议名单,并按建议名单报送相应的研究咨询报告份数。
其他研究咨询报告,也可通过学校社科(科研)管理部门向有关方面报送,并注意收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和实际采纳情况。
凡由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重点研究基地(如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大学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可署作者所在单位(如本校专兼职人员所在院系、校外专兼职人员所在学校)。以上要求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其它经费来源的课题,署名问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市教委组织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时,根据署名情况确定基地的成果,同时对其主要研究成果的学术质量进行评估。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须用英文标注: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Shanghai。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不予结题。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相关重点研究基地负责,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成果鉴定的组织和鉴定专家的选聘由基地所在学校负责,鉴定过程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七、学术交流
重点研究基地每1-2年须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用于研讨的时间不少于2天;会议代表不少于20人,会议代表在地区分布上应有广泛性;国际性学术会议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学者参加,会议应在境内举行。
重点研究基地举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市教委备案。并通过学校教育网上发布。备案报告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等),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的报送等),会议征文通知。除上述要求外,国际学术会要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会议纪要;会议正式通知;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学校在每个建设周期至少应为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提供若干人次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至少接待一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八、经费管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重点研究基地依托高校每年投入每个基地不少于市教委投入的50%。以上经费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设施设备添置和组织学术会议等。市教委下拨和学校安排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学术会议的经费应不少于50%。其中,科研课题经费占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1/6。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条件改善、日常办公经费等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依托的高校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
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应实行预算评估和审计,合理地设立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用于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在基地工作。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全面落实五项任务,全面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等,拓宽渠道,积极筹集研究经费。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一)能充分满足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以及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图书资料用房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二)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三)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网站(页)建设,建立本学科领域的专业性网站(页),做到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
(四)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包括外文图书资料。
(五)高校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或承办,公开或内部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应注明“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学校XX研究中心(所)主办(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