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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沪教委科〔2010〕8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推进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根据《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我委将于今年4月对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7年确立的10个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二、主要检查内容

  围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文件中关于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要求及考核内容,对照各基地《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书》中的建设目标,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及自评:

  1.基地建设的进展(中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等);

  2.基地建设的管理及运行机制(包括经费筹措与使用、研究基地开放及设备使用、主要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标注、研究成果的标注、基地建设档案管理、信息收集与上报等);

  3.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基地建设的设想。

  三、检查方式

  采用基地总结自查与检查组实地考察、基地互评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程序为:审阅材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检查材料报送

  各有关高校及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学校基地建设管理部门应对提交的材料内容及统计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核。

  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期检查总结表》(见附件2)一式5份及电子版(其中数据统计时限:自2007年12月至今年3月);

  2.基地建设经费(含自筹经费)投入及使用报表各一式2份,并需学校财务部门盖章确认;

  3.《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申请书》1份。

  4.各高校对本校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以及政策和经费配套、基地建设管理等工作的总结材料1份及电子版。

  以上材料于3月30日前送达市教委科技处,联系人:苏忱、陈悦;电话:23116742、23116822;电子邮箱:chenyue@edu.sh.cn。

  本通知在“上海教育”网站(www.shmec.gov.cn)“信息公开”栏下的“教育业务”栏目中“高校科研”查找,其附件可在“表格下载”栏目“高等教育”中下载。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期检查总结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高校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力度,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平台和支撑,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体制创新和学术科研创新的示范点。为实现上述目标,特提出以下建设标准:
  (一)科学研究: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起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市同类研究中名列前茅,在全国同类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力争达到全国和国际一流水平。
  (二)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促进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为社会各界人士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成为全市、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相关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市、长三角地区等地域性和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组织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的全市乃至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四)咨询服务:通过主动承担应用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措施,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市、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五)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要通过建立基地研究人员的聘任制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配制度,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不断探索创新,特别要探索加强在全市高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各重点研究基地应全面落实上述五项任务,充分发挥“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各依托高校应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为龙头和契机,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管理体制
  (一)重点研究基地由市教委和所在高校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重点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经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的惩罚措施,在动态管理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先进性。
  (二)市教委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工作。
  2.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专项经费资助。
  (三)高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
  1.重点研究基地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2.配备有数量充足的专职科研编制、科研岗位和精干的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5.定期向市教委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四)重点研究基地具体工作职责:
  1.制订重点研究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
  2.拥有独立的办公室、实验室和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聘任专兼职人员(包括行政和资料人员)、制订内部分配制度。
  5.能够独立或相对独立地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五)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受聘要求:
  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双方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5岁。对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主任(所长),应及时予以调整。高校解聘或调整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应报市教委协商。受聘者如主动辞职并被校长接受,应报市教委备案。
  (六)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市教委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及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4.负责向高校社科(科研)处长、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及市教委汇报工作。
  (七)各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教委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外地的委员如不便参加会议,可通过通讯的办法将会议内容抄告,并听取委员的意见。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在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主管部门及市教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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