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体育、卫生保健教师应品德高尚、热爱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掌握体育教育理论、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要强化自身基本功训练,加强学习和提高科研能力,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体育、卫生保健教师进修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支持体育、卫生保健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提高其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每两年参加不少于60学时培训,校本培训坚持经常。对体育、卫生保健教师的职称评、聘、工资待遇、奖励等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体育教师组织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应当计算工作量,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按时足额发放所规定的工作服装。
第九章 学校体育卫生器材与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设立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专项经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和相关文件要求,配齐体育卫生器材设施,特别是要加强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保证体育课教学、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需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学校体育器材设施经费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体育条件。要与体育行政部门协商,争取全民健身体育器材的分配向学校倾斜。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督导室定期对中小学校贯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和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教育、体育、卫生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未实施或不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不及时上报数据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要求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