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健康教育课程的规定,落实健康教育课时,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省规定的健康教育(公共卫生)教材,保证开齐开足课时,提高教学质量,真正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健康知识。
第二十七条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的宣传活动。通过校园网站、广播、板报专栏、主题班(队)会、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卫生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长主管日常食品卫生工作,健全各种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不折不扣地落实《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坚决杜绝“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进入校园。要加强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工作,保证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饮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 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意见》中提出的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到校时间和在校时间。要积极改善学生用眼条件,坚持每天上下午各做一次眼保健操,使学生掌握科学的用眼知识和方法,养成正确的读写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降低近视发病率。
第三十条 各县(区)教育局和市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每年要分别对本地区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以及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各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1-2次监测。要做好患有高危病、传染病和不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学生档案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第八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体育教师,学校体育教师占全体教师的百分比:小学不低于116%,初中不低于88%,高中、职高(专)不低于5%,承担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配备数量要适当增加;按《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校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