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县(区)要成立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管理办法。各县(区)教育部门要设立体卫艺科(股),具体负责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要落实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推动本地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不断深入开展,保证在三年时间内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大幅度提高。
第七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管理机构,由分管校长主抓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并要设一名中层领导专门负责日常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管理,体育组和卫生室具体组织实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作为考核学校各部门、班级和教师的主要内容。要制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种资料档案管理,做好各种测试数据微机化管理和统计、分析、总结与上报工作。
第八条 坚持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考试规定和考试方法。
第九条 健全学校体育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学校体育活动安全措施。各学校要经常检查体育器材、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体育课教学必须完善保护措施,大型集体体育活动必须有安全预案。必须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 体育教学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体育课程标准。各学校必须开齐开足体育课时:保证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各年级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挪用体育课时间。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积极推进体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注重和加强常规体育课教学,完成《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和目标。要以增强体质、增进健康为基本功能,把学生身体练习和运动技能的培养自始至终贯穿于整个体育教学之中,要达到合理的运动负荷,使学生掌握一定的体育基础知识、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要积极培养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为终身体育奠定基础。要注重探索新时期体育教学的新思路,在抓好常规教学的前提下,从学校条件出发,结合学生特点,低年龄段要强调趣味性、集体性和安全性,培养体育兴趣;高年龄段要根据学生自身特点的发展要求,增加课程内容的选择性,强调活动的多样性,增强学生自觉参与锻炼的意识和积极性。要坚决杜绝不负责任的“放羊课”。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要从本地区本学校实际情况和民族传统特色出发,积极进行体育校本课程的探索研究,开发和创编具有自身学校特点的体育校本教材,形成自身的体育特色,使学生能够掌握至少两项体育健身项目和锻炼方法,为终身体育锻炼奠定基础。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具有现代特点的新兴体育运动项目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