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0〕15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和《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22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做好我市学校体育工作,有效提高全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依据中发〔2007〕7号文件和辽委发〔2007〕22号文件制定的符合我市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实际的可操作性措施,是规范全市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有效增强学生体质的指导性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由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贯彻落实好《意见》是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要真正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学校体育卫生和增强学生体质工作纳入本地区教育整体工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青少年学生体质状况列入对政府教育整体工作督导重要内容和评估体系,评估结果要与政府办学指导思想和工作政绩直接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