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粤府办〔20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
加快已建、已批未建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列入2009-2010年住房保障规划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建设进度,增加住房有效供应量。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应规模和建设规模,于2010年5月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广州、深圳市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提高普通收入者的购房能力。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用地协调机制,及时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需求和建设资金,推进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力争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目前登记在册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财政预算及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省财政将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予以专项补助。
二、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地和有关国有工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全面启动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力争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可通过合作共建和金融机构提供项目贷款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工作。结合“三旧”改造,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旧城镇、旧厂房和城中村改造,增加城市中心区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认真落实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可参照“三旧”改造政策在土地、资金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将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