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办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项,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仲裁机构工作。
(八)研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培训。
(十)指导全省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交流,组织开展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和审定,组织汇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党务、机要、文电、档案、信息、网络、宣传、督查、保密、行政、财务、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目标绩效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开展有关法制建设的调研工作。
(二)法规一处。
承办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监察、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国有资产、外事(侨务)、人防、税务、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档案、粮食、供销、机构编制、军事、气象、金融、保险、监狱、劳教、信访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审查、修改上述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相应的立法解释意见;办理涉及上述有关部门职能的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人大交办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三)法规二处。
承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环保、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技术质量监督、物价、能源、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产权、邮政、电信、烟草专卖、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铁路、海关、电力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审查、修改上述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相应的立法解释意见;办理涉及上述有关部门职能的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人大交办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
(四)行政执法监督处(依法行政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