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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流通领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引导药品经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五、切实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水平。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和掌握辖区内药品流通行业的底数和现状,结合行业实际,着手研究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行业管理水平。有关制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标准和建立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等具体工作,待国家主管部门作出统一部署后,省里将作具体安排,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掌握企业数量、布局及监管状况资源,积极参与统筹规划工作。

  六、加强许可准入管理,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准入标准,控制药品经营企业数量。要采取多种措施,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发展现代营销方式,改善经营管理,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药品流通行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推动行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七、健全工作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中所肩负的职责,尽快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组织指导,明确内部主管领导、科(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健全完善工作体系。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尽快熟悉和掌握本地药品流通行业情况,为日常业务工作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此项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于2月25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

  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王小卿

  电话:0531-89013857(传真)

  邮箱:sd-12312@163.com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宗凤玉

  电话:0531-88562319

  传真:0531-88562318

  邮箱:shichangchu@sdfda.gov.cn

  附件: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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