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953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具备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按增加最高标准计算,不可累计增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的高级技师。
(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八)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符合上述第(一)至第(七)点规定条件的,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122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122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此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核准。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六、调整要求
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于2010年2月13日以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同时请各单位于2010年2月28日前对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附件:
广西获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58个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