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3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45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2元。

  (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

  (三)按退休人员年龄计算,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截至2009年12月31日(含)止,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0.5元基本养老金;对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

  (四)至2009年12月31日(含)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附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