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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设备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设备与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计秘〔2010〕86号)


各市、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厅各有关处(办、局、室):

  近期,我厅在相关检查中发现,有些单位在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的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加强设备与物资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发设备与物资的管理

  (一)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接收单位认真做好中央或省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的验收工作,在我厅下发接货通知后,要及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做好接货验收准备,验收人要认真核对货物的品目、型号、参数和数量,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证明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暂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验收人应要求供应商出具安装培训承诺书,承诺待具备安装条件后,在指定工作日内进行安装培训。在验收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我厅项目责任处室报告。

  (二)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指导项目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计秘〔2009〕82号)文件的要求,对下发的设备与物资,凭接货通知、验收证明和发票复印件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对至今尚未入账的设备与物资,要抓紧时间按要求入账,如确因时间久远,材料难以补全的,可凭厅项目责任处室下发的接货通知直接入账。

  (三)加强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单位认真执行《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与物资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做好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报废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办法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置。

  (四)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截留、挪用、变卖政府采购设备与物资。

  二、做好下拨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一)对下拨到市县执行采购的采购资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计划的申报、审批、招标采购及资金支付等各环节均应合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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