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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文要求,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确定特殊调整人群。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09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85元定额计发。

  定比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2009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0年1-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等因素核定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加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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