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治安管理,维护快速公交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配套使用的人行天桥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
第七条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设施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快速公交的用电、供水、通信的需要,协助快速公交运营单位保障快速公交正常运营。
第九条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负责快速公交日常运营和管理,应组织做好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站台导乘指引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站台范围内的卫生和乘车秩序的管理。
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快速公交沿线公交站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如发现有妨碍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安全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条 投入快速公交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当符合《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快速公交相关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快速公交车辆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行驶速度不得高于50公里/小时;
(二)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
(三)正常情况下,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不得超车,在站台路段,可以利用超车道超车;
(四)需在交叉路口转弯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可在距交叉路口80-120米范围内,进入所需行驶方向的一般车道行驶;
(五)《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